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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被告价值280万的房产查封。查封前一个月被告把房子以280万价格出售,同时收了定金60万元。买方开始入住。在相隔约一年的时间里,陆续把尾款付清。在过户时发现被查封。现在买方向法院提出查封执行异议。请问此案在法律中怎么判定?

朮之 浙江-杭州 法律顾问 2020-11-25 08:52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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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佳跃律师

    刘佳跃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 2020-11-25 09:52 回复

    先说结论,执行异议不成立。理由:1.虽然房子在查封前一个月出售,这里准确讲不应表述为出售,而应表述签订买卖合同,鉴于买方只付定金,尾款未付房屋即被查封,买方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买方和卖方之间仅存在债权关系。2.买方在房屋被查封后继续支付尾款的行为导致其损失扩大,可以向卖方主张,但买方并不因此享有房屋所有权。3.房屋被查封具有公示力,买方在一年之内不可能不知道,说明买方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对卖方享有的仅是普通债权,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应驳回其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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