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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被告价值280万的房产查封。查封前一个月被告把房子以280万价格出售,同时收了定金60万元。买方开始入住。在相隔约一年的时间里,陆续把尾款付清。在过户时发现被查封。现在买方向法院提出查封执行异议。请问此案在法律中怎么判定?

朮之 浙江-杭州 法律顾问 2020-11-25 08:52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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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学安律师

    段学安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 2020-11-25 11:02 回复

    你好,此种情形异议异议是否成立,能否得到支持要比照如下执行阶段的买受人优先权规定考量: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以上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并且买受人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方能得到支持; 2、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房屋是否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知,在查封前占有不动产符合,关于价款支付没有符合,是否因买受人之外的其他原因未办理过户未知。 3、如果想要得到支持,必须比照法条举示相关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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