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就担保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则该担保期限将被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期满后的六个月之内。
无论是在提前约定的担保期间内还是根据上文第二条所述之法律规定确定的担保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出任何性质的诉讼或申请仲裁事宜,那么身为保证人的义务可以据此免除;反之,若债权人已向上诉法庭或仲裁机构提交了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那么其之前的不作为将会触发援引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以修改担保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024-05-20 11:03
2024-05-20 11:03
1、尽管未按照惯例要求添加手印,但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下,该借款条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手印并非决定借款条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2、所谓借条,乃是借款个人或者机构在借款过程中向出借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性文书。 3、鉴于借款条的内容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且必须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因此,即使借款条并未加盖手印,也应当被视为有效的借款协议。
2024-05-20 1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间超出后,债权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担保的期限已经超出,则保证人将不再有义务承担对债权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他们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一旦保证期间结束,该保证人便不再负担任何保证责任。
2024-05-18 08:48
2024-05-17 10:04
在涉及到同一项债权存在两位或更多位抵押人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针对各自提供的抵押财产所应担保的债权份额或其顺位达成明确约定,或者该约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在此种情境下,抵押权人对于所有这些抵押财产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