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利进行现场勘查与案件调查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当事双方暂时交出所驾车辆。
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仅扣押其中某一方的车辆,也有可能同时扣留两方车辆。
对于因事件调查和鉴定工作而需要暂扣事故车辆及对应行驶证件的行为,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当场开具并向当事双方交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2024-05-20 10:05
2024-05-20 09:56
面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其处理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当事人须立即停止行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积极对伤者实施急救; 其次,应尽快向警方报案; 第三步是在确保自身安全无虞的前提之下,将机动车转移至不妨碍道路交通的场所并树立警示标牌以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最后,当事人需主动撤离事故现场,耐心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展开详细调查与妥善处理。
2024-05-20 09:54
2024-05-20 09:17
2024-05-20 09:15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之事宜,该文书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认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详尽的技术分析及相关的检验与鉴定工作之后,依据所得出的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应负之责进行深入剖析而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