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赠与给女方的大额财产。那女双方订婚后同居,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共同生活,一方悔婚是否要返还彩礼。这一问题参考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考虑到双方同居期间的开支情况,以及女方在身体和心理等方面的因素,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这一原则范围内对上面所说的法条进行运用。如,女方在同居期间有怀孕、流产等情况,则不应全额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