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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问 >追问:
2022-07-21 13:19
您好常律,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我是这个公司另一个50%股权股东,法定代表人,当时管理人已认可这个股东的债权,虽然判决没有生效,因公司进入破产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债权和股东身份都属于待确认,但同时法院又同意这个股东以股东身份申请破产重整并受理裁定通过,不知道这个行为是管理人的身份认定责任还是法院的裁定不当?谢谢!
追问:
2022-07-21 17:29
您好
追答:
2022-07-21 17:34
法院同意您先以股东身份申请重整,可能是基于一是您的股东身份尚没有生效判决否定,二是工商登记您仍为50%持股股东,为尽快推进公司破产重整进程。在没有前述生效判决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同意您以股东身份申请重整。
建议您既然已经以股东身份参与重整,可以同时依法申报债权,待二审判决后即可进一步确认该债权,再咨询管理人,是否可以退出股东身份而变更以债权人身份参与重整。届时如果您对管理人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或者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问:
2022-07-21 17:50
您好常律,非常感谢!我不是申请重整的股东,我是另一个50%股权股东,我和这个股东的诉讼是这个股东退出并公司返还投资款,当时判决这个股东退出但由于公司对返还数额异议上诉没有生效,法院受理这个股东申请重整,我认为他的身份是待确认有问题,我想咨询的是当时同意他以股东身份申请是有法律问题吗?如果有问题,是管理人的认证身份问题还是法院受理他的申请有问题?谢谢
追答:
2022-07-21 18:11
根据《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追问:
2022-07-21 18:27
您好常律,我明白这个条例,重整申请是在我不知情的时候发生的,当时公司已被管理人接管。所以我想咨询另一股东在退出诉讼中以股东身份申请重整可以吗?有没有法律瑕疵?如果有,我想以这个理由起诉管理人和另一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