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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00:21
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共同列为被告的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通过上述规定可知,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故理应做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先用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如不将其列为被告,则无法判决其承担责任。因此,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