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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跟农村信用社借1000块钱,银行没提醒还钱(业务员过世),现在银行发信息需还本息9899元,是否合法,请问怎样维权

匿名用户 广西-钦州 经济纠纷 2020-10-1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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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熊春喜律师

    熊春喜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 2020-10-19 17:08 回复

    根据所问,该争议确实是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保护期,也超过了最长时效20年保护期了。根据法律规定,这个20年是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同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审判实践中,这个3年和20年的两个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时,得出的结论却存在不同的认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法律赋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令其于特殊情况下,对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欠缺强制执行力之请求权,恢复其强制执行力而加以保护。此条中之"特殊情况",应作严格解释,如因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长期不统一而导致其权利不能行使的情况,等等。法院于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时还应考虑:是否有予权利人特殊保护的必要、基于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是否更有应予保护的理由,等等。  可见,关于这个时效问题,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所以,如果只是信用社发短信,您在回答的时候注意不要主动表示可以还款之类,陈怡律师的语音提醒是对的。如果信用社起诉,则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律师可以帮您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合法的恰当的抗辩。 但是,实际案子的处理可能又会是其他的结果,不一定抗辩就会被法官采纳,从而不用还一分钱。也许根据您现在的经济状况,可以达成偿还本金,信用社放弃利息的和解,只要双方都能接受的其他方式,都是实际案子处理中可能出现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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