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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了大股东的其中一个私人账户为共同账户,一开始大股东说先把股资转到她另外一个私人账户请问这样可以告她违反协议要求全部归还股资吗?

叶*木 河北-邢台 公司法务 2021-01-07 09:28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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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士霞律师

    郭士霞律师

    地区:河北-邢台 2021-01-07 18:05 回复

    你好,首先,合伙协议约定以私人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收支本身是违法行为,《公司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其次,若要求返还投资款,必须先解除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双方清算后,确定盈利或者亏损数额,与投资数额加减计算出退出人应该得到的数额。此数额,才是由对方应返还的数额。对方若不返还,可以持清算结果和投资款收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除此之外,若不以退出合伙协议为目的,则可办理公司账户,将公司财产悉数转入即可。希望能够帮到你。
    咨询Ta 打赏Ta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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