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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申请商品条形码应该使用品牌方的资料还是使用生产方的资料?有两家公司,一家持有品牌,一家负责生产,品牌方百分百持股生产方,该以哪家公司信息进行申请?

玉*亭 江西-南昌 知识产权 2021-01-26 09:04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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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怡晴律师

    周怡晴律师

    地区:安徽-合肥 2021-01-26 09:13 回复

    检总局于2008年2月19日下发《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具体到你这个情况,谁委托你生产,就使用谁的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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