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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被朋友借给无证驾驶人员,对方知道驾驶人员无证挡住驾驶人员发生碰撞 报警让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说这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 移交派出所,现在派出所扣留我的车辆快两个月了,对方车辆鉴定9000多说要给对方赔2万才能放车,该怎么办?

静*D 北京-海淀 交通事故 2021-01-30 09:17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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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晓菲律师

    韩晓菲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 2021-01-30 09:56 回复

    您好,首先,根据您描述,需要确定“发生碰撞”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如果是交通事故,会有相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对方车损可以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受损失一方可以起诉维权。如果因为违法交通法规进行的扣押不符合道路交通法律会规定,所以您可以要求解除扣押。 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其次,您说此事已经由公安处理,那么公安处理依据是治安管理相关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您作为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您将车辆借给了朋友,朋友将车借给无驾驶证人员,您不知情,在一定程度上您是善意的,您可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解除扣押的手续,领取机动车。 希望有帮助到您

    追答:

    2021-01-30 10:08

    补充:如果交警移交公安处理,意味着交警并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扣押,所以如果是交警做出的扣押是不合法的。
    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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