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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公款在我卡里,我网上申请信用卡,点了不该点的链接,导致卡里的钱全部被诈骗了,公司要求我全部反还公款,这种情况是否我需要全部承担责任?

岗*实 安徽-滁州 刑事辩护 2021-02-02 10:33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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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晓菲律师

    韩晓菲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 2021-02-02 22:53 回复

    您好,首先公司将公款汇入您账户,你们之间可以成立委托保管关系。人民币是种类物,占有即所有,至于银行转账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视为是保管货币。 其次,鉴于你们双方形成保管关系,在保管期限内,保管人需要承担民法典保管合同相关规定有将保管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897条规定,无偿保管人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客观上讲您对保管的钱被诈骗有重大过失,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讲您有义务将钱返还公司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刑事角度讲,您没有串通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对于被诈骗一事,尽快以您自己名义报警,因为钱是从您卡里汇出的,从法律角度讲您是受害人,犯罪嫌疑人需要向您退还财物,您需要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希望有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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