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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3月发生交通事故,6月17日手术,内置钢针进行固定,约最早2021年7月才能进行二次手术取出钢针等内固定物,之后需要恢复一段时间后才能进行评残鉴定。请问如果到法院诉讼是否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该案中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计算。

Y*凡 浙江-嘉兴 交通事故 2021-02-20 10:55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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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菱声律师

    沈菱声律师

    地区:浙江-嘉兴 2021-02-20 12:09 回复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从治疗终结之日或者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本书认为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94条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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