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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延期,延期时,盖章主体发生了变化(当时认为2个章虽然不一样,都是一个公司,无所谓),合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减息,对债务人有利)。现发生纠纷,我是应向第一次盖章主体追责还是第二次的盖章主体追责?

灵*3 重庆-万州 经济纠纷 2021-03-02 10:36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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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治炳律师

    李治炳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 2021-03-02 15:01 回复

    您好!对方公司名称变更的以最后一次变更的名称作为诉讼当事人,建议您最好在诉状中对债务公司名称的变更进行一个说明,方便法官在审理的时候知道被告主体变更的事实,同时将被告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信息作为证据进行提交,公司名称的变更不影响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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