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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缴制的情况下,认缴期限为10年,现在一年不到,实缴资金0,如果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出资期限未到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公司和转让后才出现的债务人和受让人这三个主体是否还有权利起诉我补足出资?

阿*萨 广东-广州 公司法务 2021-03-29 09:44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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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思韵律师

    陈思韵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 2021-03-29 10:05 回复

    股东在认缴期限届至前对外转让股权,对股权转让之前已经形成的公司债务,如到期后公司不能清偿,应认定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向股权出让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主张补充赔偿责任,股权受让人对此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参考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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