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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前方电动车和左前方电动车发生碰擦,导致左前方电动车向我正前方倾斜且速度停下来,结果我不小心擦伤左前方向我正前方倾斜的电动车驾驶人腿部,请问责任方在哪里?交通法有没有规定电动车不允许并行使,有没有规定电动车安全距离,碰擦后发生医药费用怎么赔付?

l*e 广东-广州 交通事故 2021-05-14 10:08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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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鹏律师

    高鹏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 2021-05-14 23:44 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原则,1、依该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因此,你是后车。有保持安全距离的义务,没有相反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电动车并行的问题,一是要确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车后再确定。依该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3、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赔偿规定在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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