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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因为被人骗,对方用我的身份信息办了一个对公账户把账户卖了,法院判我了一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缓刑6个月,9月份缓刑已经结束了但是矫正科科长说还得每3个月去居委会报道一次报道三年,请问有这个规定吗不去报道可以吗?

匿名用户 河南-郑州 刑事辩护 2021-11-2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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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培东律师

    段培东律师

    地区:河南-郑州 2021-11-20 11:24 回复

    我国《刑法》有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期满的话依法是不需要再去报道的。不过如果给你出具有告知书之类的你最好遵守。

    追问:

    2021-11-20 11:25

    没有开具告知书,只是口头上说的

    追答:

    2021-11-20 11:26

    按照法律规定是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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