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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48年1月参军,50年入党,现居农村无退休金,2014年市民政局慰问建国前参军的革命军人,包含我父亲并为他办了低保,19年由于本村低保混乱,道治全村低保取消,我父亲的低保也被取消。问这样公平吗?

1*2 湖北-随州 其他 2022-01-21 03:11 9.90

补充描述:

现在我想申请撤消取消他的低保决定。要怎么办?

2022-01-21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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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忠律师

    袁忠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 2022-01-21 06:41 回复

    按照现行优抚政策规定,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退伍军人,与其他退伍军人同等享受生活、医疗等养老保障待遇,对于生活中存在特殊困难的以上人员,可纳入当地政府的医疗、生活等多方面的救助范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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