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纠纷问题。一开始我(小a)与一个人(小b)合租,后期中途又来一个(小c)她8月16号来的,中途12月12号~2月26号离开不在这个房子里住,但是行李还在。这个人(小c)没有把离开的这段期间的房租水电费交齐,从2月26号开始~4月14号房租到期,三人均不租了。(小a)在3月26号~4月14号不在房子里居住,清算账目时,这个人(小c)把房租水电费都是以三个人平摊的算,包括(小a)不在这房子居住的期间。(小a)不满,认为自己没在房子居住这段期间,不应该算她房租水电费,因为之前(小c)中途12月12日~2月26号不在房子居住,是小a和小b均摊的,并没有算小c的钱。
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小c认为这段期间就应该按三个人平分算,大约七百多左右,小a认为他不在这几天应由小c小b平均滩,大概快一千左右,小c的理由是他属于后期间接租客,不需要承担不在这住的房费,而她认为小a是直接租客理应承担不在房子居住的费用。
现在应该怎么办?到底是谁说的对?
匿名用户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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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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