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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涉外管辖

其他 2020-08-20 15:23 标签: 人身 侵权 涉外 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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