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提供基本的饮食是免费的。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一、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期间的行政拘留人员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具体确定当地拘留所的收费标准,并报省计委、财政厅备案。
二、各拘留所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定额票据。
三、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专项用于行拘人员拘留期间的伙食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拘留所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坐支、挪用。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拘人员伙食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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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