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进行检举投诉。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
具体部门是: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网上平台等形式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12389”热线、110中举报。
信件举报: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举报中心;邮政编码: 100741
网上举报平台:“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举报网站
投诉须知:仅受理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对公安机关及民警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举报时,需据实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违法违纪的具体线索,如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后果及主要证据等,
人民警察应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时,立即给予帮助,如有玩忽职守、拖延或拒绝向公民提供帮助的公安机关,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或同级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以上就是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