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陈述自己在法律范围内有利的情况,必要时向法院提供证据。
作为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如果案情简单,其实可以自己应付法庭庭审。
关键是听从法官指引。法官要求你陈述时,你就陈述,没有要求你陈述时,你大可不必发言,即使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惹恼了你,你也没有必要针锋相对,因为在法庭上与对方当事人争辩毫无意义。
当事人发言时,可以面朝法官,与法官眼神交流,没有必要针对对方当事人发言,因为当事人要说服的是法官,而不是对方当事人,另一方面,陈述时直面对方当事人容易引起争吵,不利于庭审的继续。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原告要负担起举证的责任,向法院提交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