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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时效

法律顾问 2023-01-16 20:48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是支票的,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目前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你知道都有哪些呢?
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一经承兑的票据,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返回撤销承兑。
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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