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财产保全后很麻烦的处理方式是有两种救济的方式的,一种是提供担保,让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另一种是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那么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1、被保全财产信息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
2、被保全财产信息为股票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以及证券公司的确切地址。
3、被保全财产信息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申请财产保全后很麻烦”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