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可以会见律师的,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指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此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不受此限。
那么什么情况适合监视居住?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如下: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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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