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追偿垫付款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535条:。保证人承担相关的保证责任之后是有法律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当然了,保证人所享有的这样的一种追偿权利实际上是属于代位请求权。您请吃了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