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
二是特别指定的人员。
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的两类人员,即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
指定的定密责任人
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负责定密工作的人员。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范围。《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根据定密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一般来说,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第一类是机关、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秘密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第二类是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三类是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综合处(科)室、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定密责任人的职责?
保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综上所述,您对定密责任人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