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现行法律有规定吗?有,《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这样解释好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