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由谁决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