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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罪判25年,执行两年后再犯罪,判15年,先减后并,数罪并罚后在25—38年之间量刑吗?

法律顾问 2023-01-26 03:06

首罪判25年,执行两年后再犯罪,判15年,先减后并,数罪并罚后在25—38年之间量刑吗?
不是的,仍然不能超过25年。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在数罪并罚时应先减后并,即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之前因犯罪而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在执行2年后又犯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总和的刑期应为有期徒刑38年,并根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所以,最后法院在进行数罪并罚后,宣告的刑期应仍为25年有期徒刑(不包括已经执行的二年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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