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在看守所还没判刑期间得了肝癌晚期,刚取保候审回家一个办月就去世了,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检查出肝癌晚期,之后取保候审回家一个办月就去世,死亡并非是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所造成,而是因自身疾病造成,不能得到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针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才应赔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不懂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