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拘留逮捕的程序?《最高检规则》第79条第1款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检察院拘留人大代表,需要向人大代表所属机构报告或报请许可程序。现行犯是“报告”,其他情形是“报请许可”。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检察院拘留人大代表,需要向人大代表所属机构报告或报请许可程序。这样解释好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