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一条有没有第一款条例?第二十一条本来就一款,也就不分第一第二了,但是第二十一条有第一至第四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这样解释好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