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省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哪些?
江西省法律援助人员包括: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在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委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移作第三款,并补充规定"法律援助捐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内容,同时将原第三款的内容移作第二款。根据委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单列一项作为第三项,补充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考虑到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关于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也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因此补充了相关内容。还有不懂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