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 直接由最高院核准 还是先报高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是,首先要上报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然后由最高院核准才可以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