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救济功能:指当公民、组织的合示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2)制约与预防功能:是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律的作用。
3)公务保护功能
4)保护海外侨民在受到外国政府侵害时获得救济的功能。
5)调整公私利益的功能
6)体现民主和标示法治的功能。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7、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