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审法院(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不服,可否向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将民事再审申请书或申诉?对二审法院(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不服,可否向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将民事再审申请书或申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非申诉。因此,当事人是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如果案件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或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终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原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