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取生产资料等三类视为销售情况要按同类产品最高计税价计算纳税消费税,那么增值税计算时是也要按最改价吗?换取生产资料等三类视为销售情况要按同类产品最高计税价计算纳税消费税,那么增值税计算时是也要按最改价吗消费税在换抵投三类计算时按最高计税价计算缴纳消费税。而增值税计算时则按平均价格计算。如果你的问题是同一批货物,用于跟对方交换物资。比方说是需交消费税的化妆品一批,单价200元一套,市面上最高计税价格为300元,共计500套,换回对方价值100000元的原材料一批。则计算消费税时,按每套300元计算共计应缴纳消费税300*500*30%=13500元。应缴纳增值税200*500*17%=17000元。企业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和对外投资,都是要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消费税的。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卷烟,应按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