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后,被告对原告伤残鉴定有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同意了。可被告一直不交鉴定费,使这事?一审开庭后,被告对原告伤残鉴定有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同意了。可被告一直不交鉴定费,使这事重新鉴定的时间不确定,而且重新鉴定期间依法停止计算审理期限,所以再次开庭的时间,由法官来安排,但如果被告一直不交鉴定费,那么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终止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