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方是否有垫付义务?只要是经过了交警对责任的初步认定,或者已经做出了认定后,全责方是有义务为对方垫付部分相关费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的费用问题双方可以协商,一般来说有三种。第一种是肇事者垫付相关费用。第二种是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再由肇事者赔偿。第三种是车辆修理到肇事者方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维修,由保险公司直接与修理厂结算。若有人受伤,为了让伤害程度降到最小,应该积极治疗。在经济条件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先行垫付费用,保留好相关的发票和证据,为早日结案创造条件,既有交警着手,又有法律撑腰,责任方是无法逃避赔偿责任的,并且受害方保有起诉对方的权力。以上就是对于全责方是否有垫付义务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