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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构成诽谤罪?

法律顾问 2023-03-07 03:06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那么相关案例是如何让处罚的呢?傅学胜因犯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制造“中石化、非洲牛郎门”等谣言傅学胜因犯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13日对被告人傅学胜涉嫌诽谤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傅学胜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傅学胜于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采用捏造损害被害人徐某、吴某某、马某某等多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等手段,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从而引发网民累计达数十万次的点击及大量跟帖、负面评论,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认为,被告人傅学胜捏造虚假事实,并通过网络予以发布,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据了解,傅学胜,男,1966年生,江苏省东海县人,大学文化,上海雷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曾编造所谓《“情妇”举报副区长、公安分局长》帖文发布到网上,还曾精心策划轰动一时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事件。以上是关于怎样才构成诽谤罪?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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