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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法律顾问 2023-03-07 03:06

  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律师违法处理之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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