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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收账把欠账人的车开走算违法吗?

法律顾问 2023-02-13 03:06

债主收账把欠账人的车开走算违法吗?债主收账把欠账人的车开走算违法行为.律师整理的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债主收账把欠账人的车开走违法。相关案例有:2014年5月和7月,经本案被告人张某介绍并作为担保人,被害人赵某分别向崔某和袁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20万元。然而,赵某此后一直没有归还这两笔借款。多次催债未果后,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和债主袁某等人到赵某居住的酒店,由张某上楼,趁人不备将放在赵某驾驶员处的汽车钥匙拿走,交给袁某的司机,随后,袁某及其司机将赵某停放在办公楼下的一辆无牌黑色奔驰ML63越野车开走。赵某发现车辆被开走后随即报警,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承认是自己将车辆开走,但拒绝退还车辆。该车被袁某二人开到河南灵宝居住小区停放。同年11月,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天后,袁某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扣押该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8万元。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秘密窃取车辆虽是为了索取债务的合法目的,但是其手段具有非法性,主观上有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某窃取的车辆价值明显高于债务数额,其在窃取车辆后也未及时实施实现债权的跟进行为,而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几个月后才由袁某将该车移送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这期间,公安民警多次联系张某要求退还车辆,其明确表示拒绝退还,其占有涉案车辆的非法性明显。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张某盗窃被害人赵某车辆目的在于迫使其及时偿还债务,并且其在盗窃车辆之后将开走车辆的事实及时告知了赵某,并明确表示其清偿债务后即归还车辆,其实现债权目的的正当性及事后的告知行为对之前的不法手段具有补救功能,使其非法占有不同于一般盗窃,所反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且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赵某,赵某也书面表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故张某的行为虽构成盗窃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不知道这个解释,你是不是满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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