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释义和理解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扣押物品的范围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范围,本款共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本款规定,扣押的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这里所说的“物品”,主要是指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占有的或者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场所发现的与案件有关联,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任何实物,包括赃物、工具、文件等。2、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扣押物品的权力,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隐匿或者毁损等情况发生。但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一般不会存在隐匿、毁损的情况,只要予以登记注明,保证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随时进行查验,就没有必要进行扣押。扣押物品势必影响物品占有人对物品的使用权等权益,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因此,不进行扣押,有利于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里所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是指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以外,其他依法占有有关财产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所规定的“占有”,包括因财产所有权、担保权益或者因合同等对财产的合法占有。3、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时,不得随意扩大扣押的范围,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能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不得扣押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