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个税申报是所得期还是按照所属期来计算
是按照所得期来计算的,即1月至12月收入合计达到12万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实际取得”是指纳税人实际收到应税所得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的归属期间。另外,申报时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2008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主管的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申报对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申报资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申报地点: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综上所述,12万个税申报是按照所得期来计算,对此您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