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能否追加第三人?能追加第三人。虽然仲裁与诉讼有着根本的不同 ,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其审判权是国家赋予的。而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即当事人双方对仲裁权力的授予而发生的。但是在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仲裁行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其权力来自于国家法律 ,以仲裁方式处理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是国家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 ,因此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可依案件情况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仲裁第三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第三人的规定进行制度设计的。但是,仲裁第三人虽然和诉讼第三人制度有相似之处,并不能将二者混同。若直接套用诉讼第三人制度运用到仲裁程序中,则会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破坏仲裁的保密性,甚至出现程序适用错误的情况。仲裁第三人和诉讼第三人加入案件审理时存在一定差异,最大的不同应为是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诉讼第三人可以依申请加入,也可以由法院以职权追加。而在广仲《仲裁规则》框架下,第三人的加入则必须以第三人主动申请为前提,这也和《仲裁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仲裁原则相符合。诉讼第三人可以在一审和二审程序过程中加入,而仲裁的一裁终局特性使得第三人只能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结束前加入,如案件已经审结,则第三人认为有损其利益的,可以通过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或不予执行异议来进行救济。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