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收取标准如下:《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十四条: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减税、免税的情形:
有些人是可以申请减免执行费的,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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