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用七个条文来规定不正当行为,其中明确规定了不正当行为分别是:实行混淆行为,引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消费者;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有奖销售时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1)直接非法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间接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 前项 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情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应知情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