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根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再者“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免征企业所得税、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核心提醒一:征3%或者1%抵扣9%
核心提醒二: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核心提醒三: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核心提醒四:“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呢?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包含有: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5. 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7.旅客运输凭证。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企业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农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